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玉兰坊餐饮有限公司、杨岸辉、彭小辉、具小惠、李美玲: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8284号原告黄雄光诉被告中山市玉兰坊餐饮有限公司、杨岸辉、具春华、彭小辉、具小惠、李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决被告一中山市玉兰坊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雄光支付货款人民币25266元及利息(其中以货款252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二杨岸辉在认缴的来缴出资140万元范围内、被告三具春华在认缴的未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被告四彭小辉在认缴的未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被告五具小惠在认缴的未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被告六李美玲在认缴的未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09日0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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