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夏寿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98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被告夏寿文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8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69077.65元、利息12108.32元、滞纳金12.2元(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违约金6866.25元,共计88064.42元;以及从2017年8月23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白金卡费率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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