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爱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98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02902.17元级违约金暂计16232元(以202902.17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7年2月16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6日,要求计至清偿日);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诉讼担保费3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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