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942号
杨岸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祖强诉被告杨岸辉、颜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杨岸辉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小写:¥6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1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颜艳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暂合计854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