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蒋松:
本院受理原告梁兆洪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16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l、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8700元给原告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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