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7)粤2071民初1706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49711.67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利息1401.33元、违约金(含滞纳金)2355.25元、手续费839.76元,合计54308.01元,从2017年7月18日起利息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基础律师费800元,另按清偿时总欠款金额的5%增加支付律师费】。(以上各项请求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合计为55108.0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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