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乐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7)粤2071民初1604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何乐元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723.08元及利息3409.45元、违约金(含滞纳金)7134.4元(暂计至2017年8月8日共计24266.9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
2.被告何乐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24266.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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