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彦:
本院受理原告田梅诉你和胡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2071民初1544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逾期利息6440元(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立案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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