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261号
中山市家业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和诉被告中山市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家业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谭耀棠、欧锦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不予执行第三人欧锦赞名下房地产(坐落位置:中山市石岐区房方基冲新村4号402房;地:方基冲新村4号402房;房产证号:3519176;土地使用权权证:013473/2309192)
二、案件受理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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