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冯贤德: 本院受理原告伍德亮诉冯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82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000元与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9月1日,利息为3380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为73380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 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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