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朗医院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31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医药费人民币33298.88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加倍计息; 二、判令第二被告在应付给第一被告的赔偿款中,向原告支付33298.88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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