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209号
刘生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大雄诉被告刘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口头承诺的利息和违约金15000元;共计6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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