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南朗镇力达水泥包装服务部、向春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朗镇横门经济联合社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03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力达水泥包装服务部迁出位于横门西水道东岸实用面积约7.1亩的土地并将该土地交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力达水泥包装服务部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租金共计301600元; 3、判令被告南朗镇力达水泥包装服务部向原告支付涉案土地的占用费暂计至2017年9月1日为37698元(按每年150800元,即每月12566元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计至被告迁出并向原告交还涉案土地之日止); 4、判令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力达水泥包装服务部立即向原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11833.2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11833.23元,共23666.45元: 5、判令原告有权没收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力达水泥包装服务部所支付的合同保证金150800元; 6、判令被告向春桂对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力达水泥包装服务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诉保费;以上2-5项暂合计513764.4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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