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8028号
王焕明: 本院受理张金初诉被告王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11463元(按年息20%,自201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合计:5746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15: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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