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022号
黄丽宁: 本院受理原告张接连诉被告黄丽宁、邓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68748.61元及利息(2015年7月17日前欠付的利息为142733.23元;其余利息应自2015年7月17日以本金3068748.61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8月23日,利息为1571199.29元,两项合计为王1713932.52元),以上本息暂合计为4782681.1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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