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5869号
伦慧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长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伦慧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人民币496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35960元(从2017年4月1日暂计至2017年8月23日,为145日,最终计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应支付的律师费23534元;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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