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781号
谭健山: 本院受理原告黄秋明、吴少洪、王淑连、黎春年、欧冠华、彭小勉、高玉敏、周显干、林玉文、杨炳伦、郭锦康、刘建华、蔡渭潮、肖志雄、甘丽婵、杨远红诉被告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第三人潘珠、唐桂添、谭健山、刘志忠、何光、郑桂荣、潘志成、潘丽群、陈保华、刘国林、何兆勇、梁志斌、卢柏伟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案由审判员黄小玲,人民陪审员刘淑珍、梁宝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彭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十四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及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两份《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判令十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联系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2号民二庭 联系人:彭丰 联系电话: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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