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显银: 本院受理原告蒋小波诉李显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556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445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267.6元(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11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8月16日为32267.6元,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286811.6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 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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