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4986号
伦慧琳: 本院受理原告王猛诉被告伦慧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长宜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为人民币440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10: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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