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490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1966.34元,利息(含罚息)5045.14元,复利272.96元(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共计67284.4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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