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轶敏: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533号原告王变诉被告吴泽征、中山市国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陈轶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中山欣锠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70669.1 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