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188号
黄绍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文、第三人黄绍锦、第三人饶绍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立即停止被告申请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案号:(2016)粵2071执2155号】中对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35号盛雅苑5幢1105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商品房查封; 2、确认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35号盛雅苑5幢1105房物权归原告所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总房价为:2207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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