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高力行: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7)粤2071民初1797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高力行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8月16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6651.37元、利息5916.75元、滞纳金541.36元、违约金5767.88元,其他手续费5848.73元,共计54726.09元;以及从2017年8月17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银行信用卡“样样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协议》、《“财智金”产品服务协议》的约定计收;其中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9时4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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