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汉平: 本院受理原告简钻芳诉你和饶玉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2071民初1779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26日,逾期利息为5000元); 2、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暂合计58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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