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552号
胡在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汇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在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命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借款本金34999.92元、利息1279.18元(利息以本金34999.92元按年利率9.5%从2017年2月19日起计至2017年7月13日)与逾期违约金3780元(每月按借款总金额的2%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支付至垫付款付清为止)保险费5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43559.1元;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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