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黎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和中山市东鑫燃料有限公司、欧灵生、欧伟强、江广标、欧颖莎、中山市民众镇藤秋针织厂、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粤2071民初1403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代偿款人民币1084825.66元及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以l084825.66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代偿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前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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