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523号
胡杰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杰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案由审判员黄小玲,人民陪审员刘淑珍、梁宝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彭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1520.52元(含本金20970.42元及利息550.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保险费人民币3451.6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989.99元(以人民币24972.19元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从2016年1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14日,为人民币8989.99元=24972.19元×2%/月×18个月;从2017年7月15日起,按照该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33962.18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联系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2号民二庭812室 联系人:彭丰 联系电话: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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