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032号
颜绍升: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洪诉被告颜亨飞、黄志美、颜绍升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40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500元、营养费2000元、伙食费2500元,共计39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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