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807号
林兆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林兆玉、黄以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账户4096703674218892中本金464363.40元、利息88526.02元,违约金79369.50元,(暂计至2015年11月06日共计632258.9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申请表及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 二、被告二黄以绮对被告一林兆玉所欠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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