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263号
梁景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坛诉被告梁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7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7年9月26日为8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5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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