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485号
谢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73.4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3日,计624.87元)以上两项共计6398.35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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