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7262号 -珠海金泉房产开发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3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262号

珠海金泉房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映明、王惠卿诉被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中山市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金泉房产开发公司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损失人民币3506956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3506956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部偿清之日);
  三、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