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262号
中山市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映明、王惠卿诉被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中山市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金泉房产开发公司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损失人民币3506956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3506956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部偿清之日); 三、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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