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蔡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蔡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496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1620.83元,利息(含罚息)22432.16元,复利1423.37元(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共计255476.3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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