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389号
周年乐: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胜金融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年乐、第三人郭光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罚息7200元(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至2016年7月21日,要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3960元、管理费人民币2880元、GPS使用费1800元(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要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900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权从抵押车辆(粤TNW068)折价、变价、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467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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