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205号
董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被告董立国、高显立、第三人罗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替被告一偿还的债务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7日起计至全部还清日止);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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