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928号
续军: 本院受理原告洪丽诉被告李菁菁、中山市捷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剑平、续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确认被告中山市捷源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4月20日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依法确认被告李菁菁取得原告的中山市捷源实业有限公司1%股权的合同无效; 三、依法判令恢复原告的中山市捷源实业有限公司1%股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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