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928号-李剑平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3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928号

李剑平:
  本院受理原告洪丽诉被告李菁菁、中山市捷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剑平、续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确认被告中山市捷源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4月20日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依法确认被告李菁菁取得原告的中山市捷源实业有限公司1%股权的合同无效;
  三、依法判令恢复原告的中山市捷源实业有限公司1%股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