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9985号
中山市豫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千均诉被告陈帮勇、中山市亨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巧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利息为113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863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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