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866号
郭君行: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云诉被告陈元标、郭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的利息为1062575元,之后的利息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本案暂计至上述日期的诉讼请求总金额为3062575元;2、判决确认原告对拍卖或变卖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5)第易2600258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13023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13024号、位于中山市南区岐关西路109号恒绿洲花园7幢3203房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就本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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