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591号
邝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敏、邝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从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875.52元,并支付违约金(每月服务费从第三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2日已达人民币546.3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合计为人民币3421.8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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