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宇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何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30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84.17元、逾期罚息2473.79元(暂计至2017年8月24日,之后的利息、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212557.96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 11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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