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713号
汪凯: 本院受理原告康业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凯、刘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住宅管理费自2015年12月计至2017年3月共21231.00元、小车车位管理费自2015年12月计至2017年3月共771.00元,合计22002.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日其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拖欠金额的1‰每天计算)。二、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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