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664号
余慧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优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4426.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03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共计:5462.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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