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512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用及车位管理费及其违约金共计16732.97元(其中物业服务费本金为15123.05元,违约金为1184.11元;车位管理费425.81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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