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曾荣、杜周、中山市大涌镇荣顺居家具店: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曾诚、曹兵怀、曾荣、杜周、中山市广信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雅豪居家具店、中山市大涌镇荣顺居家具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469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1050330.46元、违约金107000元、欠息138639.83元(暂计至2017年6月 26日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38639.8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 2、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二曹兵怀名下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南兴东路102号至154号星湖二街12幢601房【房产证号:0212049974,土地证号:国(2012)易2700552】房地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诉求金额合计:1295970.29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 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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