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876号
聂子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子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630.6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物业管理费2013年2月起按每月114.9元计至2017年2月。违约金自2013年2月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至2017年2月;以实际执行时所欠管理费及违约金为准);以上合计:6130.6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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