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许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洪诉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行为一案,因你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行初801、911、912号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4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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