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17-17935-林铄柯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铄柯: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国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93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2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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