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汉明、中山市中健生物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旭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630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林汉明立即向原告吴旭晖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570000元(暂计至2017年8月28日,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合计人民币23576000元;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二中山市中健生物谷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林汉明欠原告吴旭晖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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